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房。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因吸毒于2011年3月11日、2014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楼平台墙角处,将被害人邓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TDR538Z型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变卖。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台电瓶车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本案被盗电瓶车车架,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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