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和卢某某(因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邓某乙(不批准逮捕)酒后商量去偷只羊,当天凌晨0时许,三人携带斧头等工具开着一辆摩托车,来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文某某家羊寮处,卢某某、邓某乙在附近“望风”,邓某甲用斧头砸开羊寮锁头时被文某某发现,文某某呼喊,邓某甲、卢某某、邓某乙听到叫喊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文某某家羊寮里的共15只本地黑山羊价值人民币17664元。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盗窃未遂,数额未能达到巨大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邓某甲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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