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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袁某某、邓某乙、邓某丙、曾某甲共同出资在上杭县**镇**村**大厦**楼经营“金榜足浴会所”邓某丁是工商登记经营者。2018年5、6月间,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受雇于邓某乙等人后为会所经营提出由女技师为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的策划,并推荐黄某某、张某甲等人为管理人员,负责会所日常事务管理。后“金榜足浴会所”组织女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从中牟利,并于2018年12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农商银行等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上杭县金榜足浴会所员工日工资册、原始营业报表、会员登记本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蓝某某、张某乙、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邓某甲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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