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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江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东至县聚盈科技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经营虚假炒股平台(“点金策略”配资平台),业务员通过虚构身份,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投资盈利图片、直播间老师推荐、扮演股票推荐师及客户鼓吹平台等方式,诱使客户注册投资“点金策略”平台,投资款直接存放在平台账户内,并未用于购买股票,其后推荐一些大概率会暴跌的股票,以收取手续费、客户亏损的方式非法占有客户钱款,形成以“东至县聚盈科技公司”为依托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公司下设小组,邓某甲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邓某乙为一小组,陈某某任组长,邓某甲负责使用虚假身份及微信号扮演“点击策略”平台客户等。2019年5月21日,东至县公安局在该公司将邓某甲等人抓获归案,截止案发邓某甲所在小组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43余元,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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