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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小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流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许,邓某甲在**镇**村委会**小组路段操作挖掘机从农用车下来的过程中,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未作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挖掘机铲斗与路过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邓某乙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邓某乙颅脑损伤,于2020年7月27日死于博罗县**镇卫生院。事故发生后,挖掘机驾驶人邓某甲拨打 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过来处理,在公安机关坦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邓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属于过失犯罪,邓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农用车依法返还原持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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