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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3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村自家围院的鸡场内用双手猎捕1只雀鹰(绰号为“鹰”),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猎捕的鹰为雀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邓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偶犯、初犯,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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