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村自家围院的鸡场内用双手猎捕1只雀鹰(绰号为“鹰”),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猎捕的鹰为雀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邓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偶犯、初犯,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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