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同一罪名, 我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邛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以来,邛某某经人引荐开始信奉并习练“三赎基督”(即门徒会),先后成立了两个点开展“三赎基督”活动。一个点是其位于本县**乡**村**组的家中,另一个点是本县**镇**村**组兰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家中,共发展邪教组织成员10人(包括2名未成年人)。其宣扬生病不打针、不吃药、只要每天早晚虔诚祷告,病自然会好;并组织“三赎基督”教徒在自家墙壁上悬挂十字架旗帜,每天早晚跪在 “十字”架旗帜前祷告驱鬼;每晚秤“生命粮”,宣扬只要虔诚祷告,家里粮食就会增涨,不诚心祷告,粮食就会减少;每到星期六晚上组织信徒在聚会点开展祷告活动,念“见证”宣扬“三赎基督”的神迹权能。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民警于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2日从被不起诉人邛某某及其信徒家中分别收缴到门徒会十字架旗帜9张,门徒会资料73张,《圣经》3本。2020年8月17 日经乐山市公安局鉴定,收缴的门徒会十字架旗帜和“见证”等资料系邪教宣传品。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邛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邛某某真诚悔罪,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根据法释(2017)3号第九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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