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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莞三区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5********,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邝某某,邝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邝某某醉酒(经鉴定,邝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2.56mg/100ml)驾驶一辆湘LN****号小型客车,途经东莞市谢岗镇谢常线同心幼儿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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