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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餐饮有限公司厨师长,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园**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在太原市**店吃饭、喝酒,后由代驾司机驾驶其晋DD****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地库入口旁约10米处,代驾司机离开后,5月26日凌晨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邝某某酒后驾驶晋DD****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小区地库入口旁进入地库停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邝某某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134.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为了停车入库,驾驶距离短,驾驶时间为凌晨,路面车辆、行人很少,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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