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35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广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邝某某醉酒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东城街道东江大道梨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邝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录像,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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