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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职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专科毕业,岳阳县****中心事业编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6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3月26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从2016年开始在岳阳县中国福利彩票实体店及网上从事购买福利彩票活动,并出现巨额亏损。邝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2万元用于偿还亏损所形成的债务,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3日至26日期间,邝某某利用担任岳阳县**局**中心后续管理股业务经办人的职务便利,以网银转账的形式,将岳阳县**中心建行对公账户中的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转至张某某、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五人的建行账户,总共是16笔95万元整。之后,邝某某打电话告诉张某某、隋某某、李某某等人将上述95万元转至其私人建行卡上。2018年12月初邝某某通过其建行网银将6.61万元还至县**中心对公账户,其中12.39万元被邝某某用于偿还因日常生活开支和资金周转产生的债务,76万元用于偿还购买福利彩票所形成的债务。2018年11月,邝某某收到租户交的租金现金后没有及时入账,共计85176元,其中5000多元用于偿还其车辆按揭贷款,另有2万元在2018年12月初出借给朋友张某某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剩余6万多元被邝某某用于偿还购买福利彩票等形式的债务。

本院认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办案单位亦提出从宽处罚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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