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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发现其租用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号门前的停车位被人占用,停放了一辆日产骐达牌白色小汽车(湘JV****)。因联系不到车主,为泄愤,随手在地上捡起石块将此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门边玻璃、车灯、后视镜等物毁坏。经鉴定,共损失人民币52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赔偿和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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