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4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龙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邝某某于1968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间,任职**供销社业务员。邝某某自称在2002年初通过时任**供销社主任旋某某的帮助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17年11月,经龙门县**分局告知后,邝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合计137951.83元。
经查,本院仍然认为龙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没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有意隐瞒出生年月办理退休手续,且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系经原单位主任旋某某提议的辩解有合理理由信赖,故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领取养老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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