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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37********,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无法提供保证人,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向翁源县周陂镇**村**组宋某某(已死亡)借来一条火药枪,后私藏于家中柴房。2018年9月26日,翁源县公安局周陂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不起诉人邝某某位于翁源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一枪型物品。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枪形物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枪形物品是枪支。

本院认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75周岁、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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