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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圃**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先后三次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圃**村农田被害人邝某乙的鸡棚盗窃活鸡。第一次盗窃本地麻鸡一只,重约5.5斤;第二次盗窃本地黄鸡和阉麻鸡各一只,每只重约2斤;第三次盗窃本地麻鸡一只,重约5.5斤。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四只活鸡共价值人民币255元。

2019年12月15日、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先后两次去到南海区**镇**圃**村农田被害人邓某某的鸡棚内盗窃活鸡。第一次盗窃三只本地黄鸡,每只重约3.5斤;第二次盗窃本地黄鸡一只和清远麻鸡二只,其中本地黄鸡重约3.5斤,清远麻鸡一只重约2斤,另一只重约5斤。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六只活鸡共价值人民币322元。

本院认为,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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