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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安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轮台县公诉科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西路,新疆昌吉市**西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8年4月12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轮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轮台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郝某某向新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邢某某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832920.34元,税额为628279.66元,税价合计为5461200元,两家公司不存在正常业务往来。

2016年6月29日,轮台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万某某向昌吉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安某某虚开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88679.25元,税额为11320.75元,税价合计为20万元。20万款项是昌吉市**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给拉货车辆的运费,因未取得运费发票,让万某某用轮台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为其开具了内容为仓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顶运费发票。

经本院审查,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两人积极补交税款,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安某某相对不起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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