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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串通投标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路**园**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3970******。

诉讼代表人:蔺某某。

辩护律师:无。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51980********,大专文化程度,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地址甘肃省高台县**镇**苑**号楼**单元**号,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孙某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7日“瓜州县人民医院专家及大学生楼”工程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到该工程项目,主动联系瓜州县**建业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随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分别给这二家公司汇款2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统一给这二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标书后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最终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6456666.66元的工程竞标价格中标。投标结束后,上述二家公司将工程投标保证金退回给赵某某。

本院认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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