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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串通投标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8********,汉族,专科文化,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故死亡。

辩护人:姜晋,甘肃省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月17日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向他人出借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分别对金塔县大庄子镇、东坝镇、西坝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围标。

本院认为,邢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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