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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号,黄岛区**厂职工。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崔某(另案处理)找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让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卖给崔某,许诺每套给邢某某2000元。后邢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崔某,并按崔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青岛市黄岛区网上申请注册了**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均未办理对公账户)。后邢某某找崔某索要4000元,崔某称让其帮助办理完对公账户后再付款,邢某某遂不再配合,崔某尚未付款。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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