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案发前系**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君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0时许,邢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登区宋村镇曲疃庄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02省道交叉路口处,二轮摩托车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右侧相刮擦,致摩托车乘员被害人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邢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邢某某已赔付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