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18时50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豫N*****号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乡**村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邢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赵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85万元,被害方对邢某某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邢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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