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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邓州市**街处倒车时,撞住步行的被害人鲁某某,致使鲁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邢某某自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某无责任。现邢某某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邢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邢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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