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无业。该于2019年11月2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0日5时30分许,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与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遇红灯停在路口等候放行时尾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邢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认定,邢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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