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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太和**人中学聘用教师,住太和县**镇**街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10日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皖******“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太和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太和大道与祥和路交叉口东50米处左转弯时,因疏忽观察,将自西向东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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