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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4********,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2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新L*****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恒昌凯旋一号变电站前路段处由东向北倒车时,与由北向南的行人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常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骨折后继发肺脂肪栓塞,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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