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乡**村*队,因涉嫌伪证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8日孙某某(另案)伙同周某某(另案)于当晚22时许利用钩机将崔某某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委**#地内的平房住宅强行拆除。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孙某某为唆使王某某(另案)、邢某某、周某某等人做伪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邢某某构成伪证罪相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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