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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经商,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8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元月份,被不起诉人以500元的价格,让人制作了自家位于鄢陵县**镇**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将自己的汽车及房屋、房产证抵押给乔某某借款30万元,后因该款未还,乔某某欲过户房屋时,发现房产证系伪造。经鉴定,该房权证“填发单位(盖章)”处内容为“鄢陵县房屋管理所”的印文与样本上内容查同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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