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通榆县人,住通榆县满江红饭店******房。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2020年12月19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吉G4****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发街与民主路路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起诉人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省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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