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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6日被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车牌为琼A9****的丰田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海螺红绿灯往吉阳区凤凰路美丽之冠方向行驶,途径美丽之冠东门时被公安民警拦下盘查。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晓霓

                                  检察官助理:李正光

                                  书  记  员:马  上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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