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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湾**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单元**,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AG6***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S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104线17公里100米处时不慎发生侧翻,其被处警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4.5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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