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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许,邢某某酒后驾驶晋F****0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瑞东南路与四环路十字路口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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