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辽N****8号牌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街**路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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