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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姚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亭县闫各庄镇大罗庄村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向西右转弯的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邢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邢某某血液,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83.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姚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请求对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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