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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曾用名: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门**栋**单元**号,住保定市竞秀区**巷**门**栋**单元**号。2020年8月1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3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牌照为冀*****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隆兴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邢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06.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供述;证人苏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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