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86********,汉族,群众,专科文化,**公司吴桥县农村气代煤工程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滦县**镇**村**排**号,2020年9月1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邢某某的同事张某某、邢某某的司机吴某某和**公司的员工郭某某等人在吴桥县福香居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饮酒。饭后邢某某和张某某乘坐司机吴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小型普通客车,返回邢某某在**镇的住所。当车辆行驶至吴桥县**镇**村吴某某宿舍时,吴某某下车回宿舍,由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驾驶该车向吴桥县**镇**村行驶,行驶至**镇景县桥东50米处,被吴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1mg/100m,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饮酒后雇有专门司机、主观恶性小;饮酒后行驶路程短,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对邢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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