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现住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许,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村村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邢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邢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样采集,邢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3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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