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号白蓝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东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60mg/100ml。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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