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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路**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2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谈固大街交叉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78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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