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超,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苏NC****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洪泽湖大道交叉路口东侧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提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
4.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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