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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4年**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4********,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1月19日,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40分至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邢某某与朋友在金华市区申华大厦金鼎豪门娱乐会所聚会,邢某某在聚会期间饮酒。聚会结束后,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60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金东区的白色别克轿车带朋友从金鼎豪门娱乐会所前往保集半岛小区。5月23日0时20分许,邢某某驾驶车辆沿兰溪街自北向南行驶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兰溪街857号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系初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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