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汉族,研究生文化,原任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党委**、**,现任继续教育学院**,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现在居住地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8日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鄂A****9白色科雷傲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洪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路**门口时,正遇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检查,因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拒不打开车门接受检查,被民警三次警告后破窗抓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87mg/l00ml ,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l00 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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