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1时19分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的棕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市城关区永新家园行驶至南河南路欣欣嘉园东区北门时,被雁滩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1.7mg/100ml。遂将其带至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委托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邢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7.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尿样中甲基安非他命的检测样本中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43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无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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