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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中国**银行通辽市分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00分许,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号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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