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邢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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