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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邢某某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洲明珠小区出发,沿穆家营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洲明珠小区东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鉴定,被不起诉邢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5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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