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洲明珠小区出发,沿穆家营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洲明珠小区东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鉴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5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