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村**街**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南门关立交桥沿南舟路往忠庄方向行驶至南舟路小凉水井路段时,该车尾部车体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前部车体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公安交警赶到现场将其带往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刑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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