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及住址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8分,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澄湖路由北向南行至32公里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查纠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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