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2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镇**园区出来,途经安达市**镇**局门前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2020年05月27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69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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