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1********,汉族,高中,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乡**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和谷某某等人在渡口驿乡二屯村小学附近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闫庄村东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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