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9********,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烟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烟台路商业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等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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